危險品不可以辦理普通公路運輸
2012-11-29 22:16:19 來源:烏海物流網 瀏覽次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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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易爆及其仿制品;毒性、腐蝕性、放射性物品;槍支彈藥、軍用警用械具、管制刀具及其仿制物品;生化制品、傳染性物品和各類麻醉藥物;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、宣傳品、光盤制品等;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;各種活體動物;國家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禁寄物品。
2008年6月1日~10月31日暫停收寄液體類、化工類、粉末類、機電裝置類、類似肥皂塊狀(膏狀)物品及不明金屬、裝有不明氣體或液體的密閉裝置。
禁寄物品處理辦法
(一)企業發現各類武器、彈藥等物品,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,疏散人員,維護現場,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。
(二)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、生化制品、麻醉藥物、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,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,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。
(三)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,收寄環節發現的,不予收寄;經轉環節發現的,應停止轉發;投遞環節發現的,不予投遞。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。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,應通知公安部門,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,采取措施進行銷毀。需要消除污染的,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。其他危險品,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。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,應當整理重封,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。
(四)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、宣傳品、印刷品,應及時通知公安、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。
(五)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,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,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。
(六)企業對包裝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,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,收寄環節發現后,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。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,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。
(七)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,應移交海關處理。
(八)其他情形,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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