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新聞網訊 5月3日,連江縣的黃先生到大連旅游,在當地一大型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套價值1500元的寢飾用品,并委托某物流公司運到連江。黃先生認為寢飾用品不容易損壞,就沒辦理保價托運。
7日,黃先生到物流公司取貨時發現,寢飾用品外包裝完全破損,并遭雨淋。為此,他要求物流公司應按原價賠償自己的損失。但物流公司認為,黃先生沒有保價托運,按“行規”只能按托運費的2倍金額即40元進行賠償。黃先生多次與物流公司協商無果,無奈之下,他于15日向連江12315投訴,尋求幫助。
在12315工作人員召集雙方協調時,物流公司表示,由于黃先生沒有進行保價托運,公司不能全額賠償。根據公司內部規定和運輸合同,凡貨物毀損、滅失,包括損壞、被盜、被搶、雨淋、火災、被冒領、串貨而無法找到、發生交通事故等,賠償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毀損或滅失部分運費的2倍。因此,公司只能賠40元。
連江縣工商局認為,盡管黃先生沒有進行保價托運,但損害責任應由物流公司負責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四條中“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或者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”的規定,物流公司不能以內部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借口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。
20日,在連江縣消委會、12315工作人員的調解下,物流公司最后賠償消費者黃先生1200元。同時,連江縣工商局認為該物流公司涉嫌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予以立案查處。
連江縣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,在物流公司或者快遞公司托運貨物時,應該把一些可能出現的破損、毀壞等意外情況,都寫進合同里,明確責任,避免出現糾紛時難索賠。作為托運人,在托運時應當注意合同條款全文的規定,并且對一些貴重的物品進行保價托運。
(福州日報記者朱榕通訊員湯希林李太容)